鄭州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鄭州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省政府關于教師職業(yè)道德建設的有關要求,規(guī)范全市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不斷提高教師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維護教師隊伍形象,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教師〔2014〕1號)、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18 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jiān)察部關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8 號)、《嚴禁教師違規(guī)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guī)定》(教監(jiān)〔2014〕4 號)、《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guī)定》(教師〔2015〕5 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yè)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公辦和民辦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3.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yè)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4.本細則中出現的“多次”、“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后果特別嚴重”等用語由教師所在學校的師德考核委員會界定。
第三條 鄭州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合理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相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五條 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的人員,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一)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
4.開除。
(二)受處分的期限為:
1.警告期限為 6 個月;
2.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
3.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期限為 24 個月。
第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開除等處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等言行的;
2.工作作風散漫,多次出現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無教案上課、不批改作業(yè)等情況,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3.工作期間不請假外出或請假不按時銷假經勸誡仍不改正的;
4.無重大疾病、突發(fā)事件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學校合理業(yè)務安排,或消極怠工的;
5.酒后上課、課堂吸煙,無特殊原因不按規(guī)定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對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造成影響的;
6.上班期間從事上網聊天、網購、股票證券交易、視頻、音樂、游戲、棋牌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7.教師個人在校外開展有償輔導,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輔導的;
8.對學生施以體罰或以諷刺、侮辱、歧視等形式變相體罰學生,無故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和參加集體活動權利,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9.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學生及家長宴請、禮品、禮金、商業(yè)預付卡等的;
10.參加由學生或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的;
11.讓學生或家長支付、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12.向學生或家長擅自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保險等商業(yè)服務的;
13.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及以上處分:
1.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2.教師個人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有償輔導,或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并從中謀取利益的;
3.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停課、隨意放假,對學生疏于管理,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4.在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盡己所能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5.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學生或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6.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強制向學生或家長推銷教輔資料、報刊、生活用品、商業(yè)保險等并從中謀取利益的;
7.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干部、教師,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
8. 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 公開傳播迷信、淫穢、暴力信息,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或公開散布不利于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2.玩忽職守,造成較大責任事故的;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
4.違反社會公德、生活作風不良、侮辱學生、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
5.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造成嚴重影響的;
6.參與或組織有償補課已受到處分,經教育仍不改的;
7.組織和煽動教師、學生、家長鬧事,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8.在校內外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緊急事件,不盡己所能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9.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10.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或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開除處分的。
三、罰則
第七條 對本細則沒有列舉的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可視具體情節(jié),參照本《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教師有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取消處分當年各類評優(yōu)評先、晉職晉級資格,不得參加特級教師、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等評選(評審),處分期內扣除獎勵性績效工資,并分別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其中有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行為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并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的競聘,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專業(yè)技術崗位,并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專業(yè)技術職務競聘,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
(五)黨員教師有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六)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九條 對配合調查、相關事實交代清楚且對錯誤行為認識深刻的教師,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可以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對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情節(jié)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條 對隱匿、偽造或銷毀證據妨礙調查,或以對抗方式拒不配合調查的,應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教師有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受到處分,且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縣(區(qū))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問題,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開除處分。
四、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十四條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人事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師被依法受到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開除處分的,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jiān)察部關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8 號)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對教師的調查處理,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經學校批準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立案;
(二)對被調查教師的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fā)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納入教師人事管理檔案。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給予被調查教師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 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人事部門或者同級事業(yè)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被處分教師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五、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教師受開除處分以外,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后 1 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將處分解除決定納入教師人事管理檔案。處分解除或提前解除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適用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市屬事業(yè)、民辦中小學及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所屬學校教師。
第二十四條 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由學校民主產生、實施工作、民主監(jiān)督等。學校師德考核委員會由校長(或書記)任組長,主管師德建設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有一定比例的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干部代表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有效期 5 年。期間上級部門出臺相關文件,則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鄭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